2012-10-08 / 中央通訊社 / 第ED版 / 國內財經 / 中央社林孟汝台北8日電
納骨塔位設施權狀解約退款糾紛頻傳,消保處今天表示,已審議通過納骨塔定型化契約,明訂未使用時業者沒收價金上限,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的40%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,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,業者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,且不得於簽約後巧立名目增加費用,違者且未限期改善者,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「養生送死」為國人重視的人生大事,隨著社會風氣開放,購買納骨塔位也成為人生規劃事項之一。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並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施行,消保處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「骨灰(骸)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(草案)」。
未來,除可保障消費者選擇位置,也明訂未使用時業者沒收價金上限的比例;同時,業者的廣告內容也須符合現實,不能以契約條款約定廣告文字、圖片或服務項目「僅供參考」。 消保處表示,將在1個月內施行買賣納骨塔定型化契約範本;另有關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仍須依法公告,最快明年4月實施。消保處指出,由於消費者購買納骨塔位後不一定會馬上使用,加上需考量亡者往生時辰及風水方位等習俗決定其位置,未來將明定契約標的可選擇「指定至區排層號」或「指定至樓」。業者並應告知可選用標的具體範圍及設置系統,及提供查詢最新販售數量與選位情形。
另外,明定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(骸)存放單位,得以書面解除契約,超過簽約日14天後,業者應按10%至40%的階梯式解除契約期間及所得沒收價金上限比例,退還消費者已繳付的價金及管理費。消保處強調,未來消費者簽約後,未超過14天解約,業者應退還消費者已繳付的全部價金及管理費,超過3年以上則不得超過總價金及管理費的40%。同時,消保處表示,買賣價金應以簽約時約定金額為限,業者不得因日後貨幣升貶值、通貨膨脹等事由,要求消費者另行給付費用。且業者應按契約給付消費者約定位置的骨灰(骸)存放單位,不得約定可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。